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基本框架:
总则
目的: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保障业主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业主大会的召集
召集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员。
通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信息。
公示:通知应在小区内的显眼位置和业主共用部位公示一周。
业主大会的参加
参加人员:所有产权属于业主的自然人或法人。
代表: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在大会前提前3天公示。
业主大会的议程
议程内容:包括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讨论和决策、其它事项等。
报告内容: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和收入情况、物业维修和服务情况等。
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
主持:由业主委员会的主席或临时主席主持。
表决: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障每个参会者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决议: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决策方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同意标准:筹集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效力
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
争议解决:议事规则可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则
制定和修改: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和细化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议事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