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02-13 12:57:26 单机游戏

会议召开条件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集与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副主任或者委托的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程由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所有委员。

会议出席要求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进行,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会议记录与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公布。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决议形式与效力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该决议无效。

换届与交接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其他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并履行相关职责。

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参考上述内容制定详细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