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当前时间,最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在2009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即建房〔2009〕274号文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目的: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职责: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监督与协助: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成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业主
概念:业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
特殊情况:如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所有权人。
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
生效日期:现行有效,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民法典》为准。
建议
遵循最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确保合法合规。
关注最新动态: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更新,建议定期关注相关部门的发布信息,及时获取最新指导规则。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可获得的资料,如有更新,请以最新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