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一规定在多个文件中得到了一致确认。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同时,采购人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且采购人应选择适当的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同时明确退还方式和条件。这些规定旨在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并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