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3)》:
单层建筑物
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局部楼层如设有围护结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多层建筑物
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坡屋顶内空间
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特定部分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有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这些规定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和建筑面积计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