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排水沟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以及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工程等建设项目。
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依法许可、保护河湖、促进发展”的原则。
技术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维护空间完整、功能完好、堤防安全、生态安全及河势稳定。
审批流程
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办理多个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照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许可权限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抄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兴庆区、灵武市交界处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抄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盐池县交界处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游、下游各10公里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
建设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符合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管理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具体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规定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维护河道的防洪和输水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