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宣布实行拘留。
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决定的审批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拘留,并在拘留后补办批准手续。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被拘留人的详细信息及拘留原因,并送达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后,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告知其拘留原因、关押处所等相关情况。
以上步骤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对被拘留人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