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验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
建议您在进行司法验伤时,及时与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鉴定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法律效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