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镇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动议阶段
动议的主体通常是县区党委主要领导和县区委组织部。
组织部门动议分为主动动议和被动动议,主动动议是组织部门干部科室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主动提出动议,被动动议则是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
推荐考察阶段
动议完成后,进行档案核查,并向纪委监委非正式了解人选廉洁自律情况。
如果没有影响任用的情形,便开展推荐考察,到人选单位进行考察,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并正式征求纪委监委机关的意见。
上会研究后公示阶段
在提上常委会前,五人小组会议正式开会沟通,一般情况都没有意见,因为在动议环节,都已经沟通过了。
然后提交县区党委常委会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在媒体上进行干部任前公示。
廉政考试和任前谈话阶段
经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果没有反映或者虽有反映但核实下来没有影响任用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廉政考试,组织部门组织开展干部任前谈话。
提名任用和人大会议选举阶段
公示期结束后,由县委提名,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
履行法律程序
根据县党委的决定,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免,确保任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每一步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任免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