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送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开庭通知的送达
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在开庭前三天前通知案件的相关人员。通知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
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包括本人签收和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关系。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邀请基层组织人员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邮寄送达: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留存邮寄回执。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庭前准备阶段的法律文书送达
对退回的案件(被告传唤不到庭的除外),应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进行先期调解的笔录等庭前准备阶段的法律文书。
集中开庭审理与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相对集中开庭审理,并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
判决书的送达
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应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送达地址确认
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准确送达。
综上所述,刑事速裁程序的送达方式多样,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