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别程序不服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提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虽然不能直接对特别程序申请再审,但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于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适用该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终结特别程序并另行起诉
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建议
异议途径:如果认为特别程序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首先应当尝试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因为这是最直接且便捷的途径。
检察监督:如果异议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获得更高级别的法律救济。
另行起诉:如果特别程序无法解决争议,且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应当尽快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方法均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