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研判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应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批准与实施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