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需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确定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按照约定的时限、事项、费用等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鉴定书内容
鉴定书应包含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鉴定过程说明、鉴定意见及承诺书等内容。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出具
鉴定结果通常会在5-7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处理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要求重新鉴定。
这些步骤构成了鉴定程序的主要流程,确保了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可靠性。建议在申请鉴定时,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