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即使没有开庭,也可以进行仲裁程序,具体方法如下:
书面审理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开庭的,可以委托亲属或委托人代为出席,但需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开庭前,应尽量完善仲裁申请书,以便在代理人出席时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询问和催促
如果仲裁迟迟不开庭,可以向仲裁机构询问不开庭的原因,了解案件进展。
如果发现仲裁机构无故拖延,可以向上级仲裁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仲裁庭尽快开庭审理案件。
和解与撤回
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没有开庭也可以进行仲裁程序,但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进行。建议当事人及时与仲裁机构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并在必要时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