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项目结算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应在被确定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在公告后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清偿债务
清算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剩余财产再按约定比例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后,合伙企业即完成注销登记。
处理未了结事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以上各项程序,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合伙项目的结算过程公正、透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