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等。
登记与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包括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步骤。仲裁员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日期,并由仲裁员签名。
裁决与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仲裁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并在整个程序中保持与仲裁委员会的沟通,以便顺利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