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判决与执行通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是执行管制的机关,具体执行机关包括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
执行内容
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事实、管制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并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迁居或外出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迁居或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监督与考察
公安机关应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
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解除管制
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解除通知书。
附加刑罚
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减刑与再犯罪
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
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这些步骤确保了管制刑罚的有效执行,既保障了犯罪分子的权利,又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