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开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地质资料
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
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
提交项目建议书
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
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
信息搜集与整理
通过朋友推荐、网上搜集、招标信息、地质部门推荐、中介推荐等方式搜集买矿的相关信息。
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包括地质资料索取、专家审核(初步判断资料真实性)、意向谈判(价格、原因、历史争议)等。
现场勘查与取样
现场勘查,进行取样,样品化验(光谱分析、有益有害元素分析、物相分析)。
专家现场勘查,评估地质构造、矿石类型、资源前景、前期工作量大小、验证资料真实性等。
详细取样与化验
在专家指导下进行规范布点,详细取样。
进行点样化验,进一步分析矿样的成分和性质。
选矿探索实验
进行选矿探索实验,确定最佳的选矿方法和工艺流程。
专家论证与谈判
组织专家对勘查结果和选矿实验结果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根据论证结果进行谈判,确定矿山的开发方案、投资预算、环保措施等。
征用使用草原审核
矿藏开采各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含70公顷)以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审核。
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批准文件、权属证明材料、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等。
获得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矿山开发。
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