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赔偿程序主要分为两种路径: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适用情形: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请求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并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请求人如果不同意行政机关的处理,可以自该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予答复,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适用情形:未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希望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违法确认和赔偿请求问题。
程序: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主张赔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步骤:
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
受理机构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
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是否有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注意事项:
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除非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或决定不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步骤,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