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发送副本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需在法定时间内(如7天内)将申请的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后,需在法定时间内(如10天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复议机关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复议机关会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等。
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完毕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可能包括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出具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会出具具体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详细阐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理由。
送达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会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复议决定需要执行,相关行政机关会依法执行。
建议
提前准备: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应仔细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
按时申请:注意申请期限,确保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避免因超期而被不予受理。
书面申请: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以便更清晰地阐述申请内容和提供证据。
咨询专业人士: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专业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