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申请
申请时效:申请人应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受理
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理
审理准备: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审查: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决定
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充分审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