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详细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保证责任等。
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的效力 独立性约定:
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财产的识别: 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优先顺序
担保物权登记: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抵押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抵销权
抵销权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适用范围
该解释适用于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担保制度的具体应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