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如下:
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申报缴纳期限
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方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