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总则
目的: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
申请对象: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居住证信息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等。
有效期限: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技术标准: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功能。
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审核: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换领补领:有效期满、证件损坏或丢失的,可换领或补领新证,需交验出入境证件。
权益保障
权利:持有人在内地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
便利:包括乘坐国内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金融业务、购物消费、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等。
法律责任
保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作废:持有人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使用虚假材料骗领居住证等情况下,居住证作废。
处罚:违反规定办理或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处罚。
其他
费用: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需缴纳工本费。
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提供更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