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保障在内地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社会保险管理。
参保范围
单位就业人员:
在内地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或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雇人士:
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及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港澳台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与内地居民一致,需缴满15年。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跨省流动就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取得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实施日期
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结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在内地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提供了明确的社会保险参保途径和待遇享受标准,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港澳台居民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能够顺利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