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不设置账簿或账簿不完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或特殊类型的纳税人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具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无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这些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核定征收办法。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可以采用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等方法。
建议:
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应仔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操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