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时间:2025-02-13 23:02:56 主机游戏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利用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地区性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技术转让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自然灾害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校办企业优惠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福利企业优惠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乡镇企业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企业研究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