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监督抽查的程序、参与主体、费用承担、以及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总则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定义: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的分类
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费用承担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和程序,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