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如下: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进行计算的,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缴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特殊情况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提货交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确认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因不同的销售方式、业务类型以及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