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这些规定主要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即只有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