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与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该名录包含了一系列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被分为重金属类物质和挥发性有机物两大类,共计11种物质。
重金属类物质
1. 镉及其化合物
2. 铬及其化合物
3. 汞及其化合物
4. 铅及其化合物
5. 砷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
1. 二氯甲烷
2. 甲醛
3. 三氯甲烷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乙醛
法律依据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该法律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实行风险管理。
实施情况
名录的发布旨在加强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识别、监测和管理,以减少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名录的更新有助于环保部门和相关机构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建议相关企业和公众关注这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遵守相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