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等特定场所销售的。
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当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在处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同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情节,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