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住院医疗费用
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20%至60%之间。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按照医保标准审核,与伤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付。
门急诊医疗费用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药品费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
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如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动物及动物脏器、血液制品等。
诊疗项目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条件,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床位费、康复理疗费等。
其他费用
抢救期间医疗费用,包括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床位费、康复理疗费、救护车费等。
部分医师服务费、院外会诊费用、病历工本费用等。
特殊病种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大病保险支付
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报销有一定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且需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此外,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需要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