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以下职权:
最高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最高任免权:
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最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处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
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立法、任免、决定和监督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