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具体来说:
国务院各部、委:
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这些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涉及其主管的特定领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行为。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权限通常与省会城市相关。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这些市政府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后,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通常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综上所述,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定性,非法定主体无权制定行政规章。这些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