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起草
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征求意见
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审查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和核查。
通过
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
签署
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发布与备案
凡是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
此外,行政立法程序还包括一些补充程序,如:
立项:确定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事项。
预告: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
听取意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
决定: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将草案成为行政法规或规章。
公布: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或规章。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