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罚款处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罚款金额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而定,具体金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金额有明确的分级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罚款金额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权限实施。
罚款对象
罚款主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
计算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标准,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