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 飞机、火车、轮船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为五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四年;
5. 电子设备为三年。
因此,厂房作为房屋、建筑物,其折旧年限一般为二十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大多数情况,除非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对于已建成的钢结构厂房,仍然按照二十年的折旧年限进行处理,但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钢结构厂房的折旧年限调整为三十年。
建议企业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结合厂房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