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选举和罢免权:
选举权和罢免权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其他职责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些规定确保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通过选举和罢免机制,能够有效监督和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