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时间:2025-02-14 09:36:19 网络游戏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而制定的。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适用于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亲属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地域回避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任职回避的提出与决定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回避情况的处理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监督与执行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其他规定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亲属和地域回避的要求,确保领导干部能够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履行职责,防止因亲属关系等不当因素干扰公务活动,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