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如果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能会被关闭,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条件,逐一落实,确保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