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
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
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
国家之间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和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这些原则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旨在处理与其他新兴民族国家,尤其是邻近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这些原则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中国对外交往的基本准则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