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有工作的情况下,用于确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计算基数,通常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原则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不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本市各区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方式
缴存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调整周期
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且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通常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限为当地各区最低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
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的调整通常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
综上所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且受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且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