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提出异议的主体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内容: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提出异议的途径:
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的审查期限: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处理方式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复议权利: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