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定义: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标志性质: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使用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书的管理
证书性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书是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凭证。
证书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送协会核准证书注销、撤销等管理工作。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产品编号、生产商、批准产量、许可期限、颁证机构及代表签字、颁证日期等。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协会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程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绿色食品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