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属于 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应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并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间。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诉讼通常采用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等。
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法院将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审查:
法院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
判决撤销监护权:
法院在审查后,如认为监护人确实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将依法判决撤销监护权,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建议在申请撤销监护权时,申请人应详细列出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