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发现程序,也称为发现过程或证据开示,是一种在民事案件审理前进行的程序,旨在帮助当事人收集和交换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这一程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
程序内容:
笔录证言 :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口头作证,并由法庭书记员记录下来的证言。书面问题的答复:
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书面问题的答案,这些答案也以书面形式提供。
书面材料的提交: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或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自认:
在发现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某些事实,从而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
目的与效果
* 促进公平审判:通过提前揭露证据,使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了解和评估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从而促进公平审判。
* 节省时间和金钱:通过提前交换证据,可以减少庭审时的证据出示和质证时间,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 揭示证据: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使法庭能够基于充分和全面的证据作出判决。
然而,尽管发现程序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批评。例如,批评者认为发现程序可能导致大量无用的书面材料堆积,浪费时间和金钱。此外,一些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可能利用复杂的发现程序来规避责任或拖延诉讼。
总的来说,证据发现程序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案件审理前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提前交换和审查证据,促进公平、高效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