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结束前”指的是 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前,即在执行标的被处理、分配之前,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请求的时段。具体来说,这个时间点是在法院完成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之前,包括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时,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这意味着,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的转让存在问题,他们需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异议。
此外,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也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
总结来说,“执行程序结束前”是指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前,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请求的时间段,这个时间点是在法院完成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