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不同
实体性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具体利益,如财产、人身安全等。
程序性权利:旨在确保这些利益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公正的处理。
内容不同
实体性权利:涉及的是具体的权益,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刑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
程序性权利: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上诉、辩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这些权利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功能不同
实体法: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
程序法: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地位不同
实体性权利:是最终影响到权利人实际利害关系的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的权利。
法律依据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
实体上的诉权: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表现形式不同
程序上的诉权: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起诉权、上诉权等。
实体上的诉权:表现的是主张性的请求和反驳性的表现。
先后不同
程序性权利:通常在争议发生后才涉及,如诉讼过程中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在法律和合同等文件中预先规定,如权利和义务的确认。
总结:
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实体性权利关注个人具体利益的保护和确认,而程序性权利则确保这些利益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得以实现。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