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已久,其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化传统的影响
农耕文化:中国长期的农耕文化塑造了内求型的正义观,强调结果和实质性的正义,而非过程或程序。
哲学思想:儒家和道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目标的实现,更注重结果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
法律制定的理念偏差
法律传统: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重视实体法,而相对忽视程序法。这种传统在法律实践中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
司法实践:在司法活动中,办案人员普遍重视实体问题,认为实体问题是案件的核心,而对程序上的疏漏或差错可以原谅。
执行效率与程序关系的误识
效率优先:在追求效率的背景下,有时程序正义被牺牲,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责任推卸:一些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案件出现问题时,以程序上的疏漏为借口推卸责任。
移植借鉴的非整体性
西方法治: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时,有时过于注重程序法治,而忽视了实体法的完善。
非整体移植:法律移植过程中,未能全面吸收和融合西方法治的精髓,导致程序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社会认知和思维方式
直觉思维:中国人重直觉的思维方式,有时忽视了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亲情意识和害怕因果报应的思想,使得程序正义在实际操作中受到挑战。
建议
为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推进法治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程序法治建设
完善程序法,确保程序法的规范性和执行力。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程序正义,确保每一个环节都遵循法定程序。
提升法律素养
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增强法律从业人员的程序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推进司法公开透明
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通过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
平衡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不忽视程序正义,确保两者相辅相成。
通过制度设计,确保程序正义能够有效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逐步改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